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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

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

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区别包括:

1. **产生原因不同** :

- 无效合同通常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,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虚假意思表示等。

- 可撤销合同通常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,如欺诈、胁迫、重大误解、显失公平等。

2. **认定程序不同** :

- 无效合同可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主动确认无效。

-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启动。

3. **法律效力不同** :

-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,不产生法律效力。

-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,但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。

4. **法律责任不同** :

- 无效合同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如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。

-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责任取决于撤销权人的选择。

5. **期限限制不同** :

-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,超过期限则丧失撤销权。

- 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限制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尽管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最终都可能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承认,但它们在法律效力和认定程序上存在明显差异。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,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,只是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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